📑 本章目录
- 3.1 法规体系的层级结构
- 3.2 《资产评估法》要点(2016)
- 3.3 评估准则体系(中评协,核心是"一个基本准则 + 系列执业准则 + 指导意见")
- 3.4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框架(我们的主场)
- 3.5 四板估值业务的三种形态(重要认知)
- 3.6 小结与思考题
- 3.3.1 基本准则
- 3.3.2 与四板业务最相关的执业准则
- 3.3.3 相关指导意见(针对特殊场景)
- 3.3.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核心结构(2018-38号)
- 3.4.1 国办发〔2017〕11号(顶层设计)
- 3.4.2 证监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07-01 施行)
- 3.4.3 近年政策演进(2022-2026)
03 法律与准则框架:评估业务的"游戏规则"
学习目标:搞清楚估值业务的法律层级、谁有权出报告、四板估值业务的政策依据,建立合规直觉。
3.1 法规体系的层级结构
中国企业价值评估相关的规则,从高到低分四层:
法律层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2016-12-01 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4-07-01 施行,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等涉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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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规 国办发〔2017〕11号《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
国发〔2011〕38号(交易场所清理整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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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规章 财政部《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
国资委令第12号《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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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准则 财政部《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
中评协各《资产评估执业准则》及指导意见
记住一句话:资产评估师执业必须同时守住"法律合规"和"准则合规"两条线。四板估值业务多数不强制要求评估报告(见 3.5),但只要涉及国资、税务核定、司法场景,就进入强制评估/核定区域。
3.2 《资产评估法》要点(2016)
| 要点 | 内容 |
|---|---|
| 资质管理 | 评估机构实行备案制(财政部门备案),评估专业人员包括资产评估师和其他评估专业人员 |
| 评估师执业 | 全国统一考试(资产评估师职业资格),签署报告需本人签字并承担相应责任 |
| 评估程序 | 明确评估程序:明确业务基本事项→签订委托合同→编制评估计划→现场调查→收集整理资料→评定估算→内部审核→出具报告 |
| 禁止行为 | 不得签署虚假评估报告、不得同时在两家机构执业、不得收取回扣等 |
| 法律责任 | 虚假评估报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
业务含义:我们中心自己做的"智能估值/初步估值"属于咨询服务/参考定价,不是法定评估——报告上必须讲清楚边界(天府股交的估值报告由"天府股交+合作评估机构"联合出具,正是为了既接地气又合规)。企业要办国资进场交易、税务核定、司法鉴定,必须找备案的资产评估机构。
3.3 评估准则体系(中评协,核心是"一个基本准则 + 系列执业准则 + 指导意见")
3.3.1 基本准则
《资产评估基本准则》(财资〔2017〕43号,2017-10-01 施行)是"准则的准则",统领所有执业准则,规定:独立、客观、公正原则;评估目的、对象、基准日、价值类型、假设、方法、程序、报告等基本要求。
3.3.2 与四板业务最相关的执业准则
| 准则 | 文号/现行版 | 关键内容 |
|---|---|---|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 | 中评协〔2018〕38号(2019-01-01 施行) | 本体系核心准则:评估对象、价值类型、资料收集、方法选择(收益法/市场法/成本法)、评估结论形成 |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方法》 | 中评协〔2017〕35号(2017-10-01 施行) | 三大方法的基本内涵、适用条件、选用两种以上方法并交叉验证 |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程序》 | 原 2017 版,中评协〔2026〕5号 新修订(2027-01-01 施行) | 评估程序的八个步骤、核查验证要求 |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报告》 | 中评协〔2018〕35号 | 报告内容要素、签字盖章、使用范围 |
|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资产评估档案》 | 中评协〔2018〕37号 | 工作底稿归档要求 |
| 《资产评估职业道德准则》 | 2026-07 新修订(中评协〔2026〕6号,2027 施行) | 独立性、保密、勤勉尽责 |
⚠️ 2026 年准则体系正在换版:2026 年 7 月,中评协密集发布了《资产评估程序》《职业道德准则》《机构业务质量控制指南》的新修订版(均自 2027-01-01 施行)。企业价值准则暂未出新版,现行有效仍是 2018-38 号。持续关注中评协官网(www.cas.org.cn → 法规制度 → 评估准则),新版本出台后及时更新认知。
3.3.3 相关指导意见(针对特殊场景)
| 指导意见 | 年份 | 适用场景 |
|---|---|---|
| 《实物期权评估指导意见》 | 2017 | 高不确定性投资机会(矿产、研发管线、创业企业) |
| 《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 | 2017 修订 | 价值类型选择 |
| 《企业并购投资价值评估指导意见》 | 2020 | 并购场景(投资价值) |
| 《数据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2023 | 数据资产入表/质押/交易 |
| 《关键核心技术资产评估指导意见》 | 2026-01 | 专精特新、硬科技企业 |
| 《知识产权资产评估指南》 | 2017 修订 | 专利/商标/著作权作价出资、质押 |
业务含义:四板挂牌企业里专精特新、"小巨人"、科技型企业占比越来越高,数据资产、核心技术、知识产权估值将是增长最快的业务场景,值得重点跟进。
3.3.4 《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核心结构(2018-38号)
现行准则共 11 章,掌握这几点就抓住了骨架:
- 总则(第 1-3 条):定义、适用范围;
- 基本遵循(第 4-7 条):胜任能力、独立客观公正、核查验证义务(无法核查验证且影响重大时不得出具报告);
- 操作要求(第 8-23 条):受理事项、资料清单、评估方法选择、利用被评估单位提供资料的责任;
- 收益法(第 24-28 条):明确要求"收益期限、预期收益、折现率"三要素匹配;折现率应当与预期收益口径一致;
- 市场法(第 29-33 条):可比对象选取、价值比率修正(流动性、控制权等);
- 成本法(第 34-39 条):资产基础法的操作要求;
- 评估结论(第 40-42 条):多种方法结论的分析、调整、综合;
- 附则。
📌 完整原文见
参考文档/资产评估执业准则——企业价值(中评协2018-38号).pdf,建议通读一遍,这是本职业的"宪法"。
3.4 区域性股权市场的监管框架(我们的主场)
3.4.1 国办发〔2017〕11号(顶层设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的通知》(2017-01)确立四板的基本定位:
- 区域性股权市场是服务于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的私募股权市场;
- 是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的塔基;
- 实行"一省一市场":各省原则上只保留一家运营机构,负责运营本省区域性股权市场;
- 运营机构是唯一合法的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主体。
3.4.2 证监会令第132号《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2017-07-01 施行)
核心条款速览(全文见参考文档):
| 条款 | 内容 | 与估值的关系 |
|---|---|---|
| 第 3 条 | 区域性股权市场定义:为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内中小微企业证券非公开发行、转让及相关活动提供设施与服务的场所 | 业务边界 |
| 第 5-6 条 | 省级政府监管 + 证监会指导协调监督(双层监管) | 业务规则要向省金融局备案 |
| 第 10 条 | 企业发行股票的条件:公司治理、无虚假财报、无持续重大违法 | 挂牌/发行尽调底线 |
| 第 13 条 | 向合格投资者发行;单只证券持有人累计不超过 200 人 | 定价对象是合格投资者 |
| 第 17 条 | 不得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 | 没有连续价格 → 估值需求天然存在 |
| 第 20 条 | 运营机构应当在每个交易日发布证券挂牌转让的最新价格行情 | 价格发现机制 → 估值行情展示 |
| 第 27-28 条 | 中介机构勤勉尽责;运营机构可自行或组织中介机构开展:改制辅导、管理咨询、财务顾问、组织路演推介促成投融资对接、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调信息等 | 估值定价业务的法律依据落点 |
| 第 32 条 | 不得跨区域服务(所在省级行政区域外企业) | 区域边界 |
关键结论:132号令没有直接写"估值"二字,但第 28 条"组织路演推介或者其他促成投融资需求对接的活动""为合格投资者提供企业研究报告和尽职调查信息"为运营机构开展估值定价服务提供了制度空间——天府股交中心的估值业务正是基于证监会赋予的这一职责延伸(见第 9 章)。
3.4.3 近年政策演进(2022-2026)
| 政策 | 时间 | 要点 |
|---|---|---|
| 专精特新专板建设试点 | 2022-11 证监会+工信部 | 支持区域性股权市场设立"专精特新专板",与新三板、北交所错位发展、互联互通 |
| 新三板"绿色通道" | 2023 起 | 四板挂牌企业与全国股转系统建立审查绿色通道("四板转三板"便利化) |
| 新"国九条" | 2024-04 | 《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稳步扩大区域性股权市场创新试点范围 |
| 数据资产入表 | 2024-01 起 | 《企业数据资源相关会计处理暂行规定》施行,数据资产估值需求爆发 |
| 新《公司法》 | 2024-07-01 | 认缴出资 5 年实缴、股权转让规则调整、减资程序——直接影响股权估值和交易结构 |
3.5 四板估值业务的三种形态(重要认知)
| 形态 | 出报告主体 | 法律性质 | 适用场景 |
|---|---|---|---|
| 法定资产评估 | 备案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师 | 有法律约束力的评估报告 | 国资交易、税务核定、司法、上市重组 |
| 估值咨询/参考定价 | 运营机构、券商、咨询机构 | 参考意见,无法定效力 | 融资谈判参考、挂牌展示、投资者沟通 |
| 智能估值/初步估值 | 平台系统(AI/模型) | 市场参考 | 价值速算、体检、筛选 |
实务定位:天府股交的"智能估值"属于第三形态(获客引流),"交易、融资估值报告"走第一+第二形态结合(由估值工作小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估值展示"服务于价格发现。作为工作人员,你要能向企业讲清楚三种形态的边界,避免把"初步估值"说成"评估报告"——那是合规事故。
3.6 小结与思考题
小结:法律定资格(谁能做)、准则定方法(怎么做)、监管定边界(在哪做)。四板估值业务处在"法定评估"和"参考咨询"之间的宽阔地带,既是机遇(服务空间大)也是风险(合规边界要守)。
思考题:
1. 一家国有控股企业要在四板挂牌并转让部分股权,评估流程有什么强制要求?(提示:12号令、32号令,见第 7 章)
2. 我们的智能估值系统算出来的"估值",在企业融资谈判中能起什么作用、不能起什么作用?
3. 为什么 132 号令禁止集中竞价交易,反而让四板的估值业务更有价值?
延伸阅读:
- 参考文档/区域性股权市场监督管理试行办法(证监会令132号)全文.txt(全文通读)
- 中评协官网 www.cas.org.cn → 法规制度 → 评估准则(查最新准则版本)
- 证监会官网 www.csrc.gov.cn(四板相关政策)